2008年4月3日星期四

Robert W. Hamilton 《公司法》笔记(1)

Chapter 1. The Corporation in Perspective

公司法概述

1.1 公司是什么?人造实体(法人)的概念

最常见的定义:法人有能力完成自然人大部分的行为,拥有自然人所拥有的大部分的法律权利。

公司与其他商业主体的区别:1、拥有延续性的生命,其存废不依赖于所有者或投资者的生死。2、拥有永恒的存在,除非被决定解散或被吞并。3、管理由董事会进行,而非由股东自己。4、股东的所有权利益可自由专卖,不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人造实体理论被批判为既不现实又过形式主义:1、组成公司的仍是活生生的自然人,公司并非一个无生命的实体。2、公司可以作为一个人造的实体完成许多事务,却无法完成所有的。

公司作为法人而存在并不是先天形成的,而是法律规定的。

1.2 公司是什么? 其他的理论

1、公司是州与国家的一种“特许”、“特权”、“授权”,允许所有者和投资者结成公司以处理事务。这种理论在曾经对公司限制极大的时代是非常有价值的。
2、公司是一个“契约”,a. 股东之间的契约 b.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 c. 公司与州(国家)之间的契约。
以上各种说法都是比较传统的对公司的定义,没有哪个完全正确,也没有哪个完全不对,它们各占有一席之地。

1.3 “契约结合”理论

最近的法与经济学者提出了这一全新的理论。即,公司是一系列包括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合同的结合体。在这一理论下,就没有了法律强制规范公司内部关系的立足之地,因为所有的关系都由契约而生。

然而,这是否就真实反映了公司的本质呢?

其实,这仅仅是一种经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而非公司的本质。

所谓的模式有两种类型:规范型模式(“应然”的模式)和描述型模式(“实然”的模式)。
很难说“契约结合”理论究竟是完全的“规范型”还是“描述型”模式。然而,明显地,“契约结合”理论也未能完美地概括公司的本质。

1、许多公司中的关系根本不是由契约产生的,很难说通过交易所购买了100股某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就与该公司达成了什么契约。
2、现代公司法依然规定了许多公司自己不能随便修改或者回避的规范。

对一名经济学家而言,“契约”代表着与法学家的理解所不同的涵义。

契约结合理论的两难:若将其视为“规范型”理论,那就意味着所有的强制性规范在公司法中都将消失,而这实在太难以实施。毕竟理想的、理性的经济学人在世界上并不存在,而公司的管理者也因其不完美而总会犯错误,若无强制规范的存在,后果将不堪设想。当然,我们也承认“部分正确”的契约结合理论是一种有效的规范模式。

1.4 公司法在美国的发展

现代公司法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量出现。

最初,公司被用于公共领域——造水坝、桥梁、铁轨等等。而最开始的州立法也分别对每个公司进行授权,限制性规范很多。

大约在世纪之交的时候,许多州开始转而吸引公司设立,制定了更富吸引力的法令。

最初的胜者是新泽西州,但当其决定接受Woodron Wilson州长更强有力的控制规范时,赢家就变成了特拉华州。

1.5 “底层斗争”的经济学分析

根据Cary教授的理论,特拉华州成功的原因是其给予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们更多的自由来操控公司财产,而与之相对的就是股东们的无助。

这种理论遭到了质疑。Winter法官认为其忽略了公司股票的有效而广阔的市场的存在。若特拉华州的法令鼓励从股东身上获取利润,那么特拉华州股东的分红就应该少于其他州,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检测这一悖论的方法有很多。1、比较特拉华州与其他州的公司立法与判例。这种方法的问题在于很难说清楚哪个法条支持了管理者而哪些没有。结果是,其与标准公司法的规定出入不大。2、用统计的方法测试特拉华州的股东分红是否少于其他州,这个方法的问题在于,有许多因素能够影响股价和分红,而不仅仅是立法的缘故。

1.6 怎样解释特拉华州在吸引公司方面的成就?

律师们给出了答案:
1、这里是多年以来公司方面的领袖型州,公司法十分稳定。
2、公司法律师都熟知特拉华州法,因此在该州设立公司就更为划算和高效。
3、特拉华的政府官员精通公司法。
4、这里的法官也同样精通公司法。
5、特拉华州会对公司法中产生的问题给予及时的回应。
6、这是一部稳固的法律。

1.7 标准公司法

这是除了特拉华之外,对现代商法产生的第二重大的影响。

1.8 联邦证券法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组成了联邦证券法体系。
1933:规制了公众中资本的增长,由各州规制其本周资本增长的“蓝天法”作为补充。
1934:主要规定了公众公司的披露政策。

1.9 有关公众公司与社会义务的争论
1、公司管理者在决策时是否应该将其社会义务计算在内。
2、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矛盾。
3、公众公司中,管理者所代表的利益是否应当扩大。比如建议在董事会中增加政府、劳工、消费者等方面的代表。

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种争论渐渐平息。

1.10 封闭型公司与开放型公司

这种区分并非明显而完整的,更多的公司其实是介于二者之间的。

(其实这样经典的法律文献没有蹩脚的翻译版本实在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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